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无牵连,即不是共犯,从犯。也不是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金额如何确定
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总体来看,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则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起不到应有的保证作用,过高则与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的轻缓性不相适应,甚至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宁愿被羁押,也不愿意被取保候审的尴尬局面。
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状况,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限定在3千元~8万元之间比较适宜。在此前提下,笔者主张只以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设立三个层级的保证金幅度。
之所以只以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是因为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涉嫌犯罪数额等“案内因素”实际上都是和将来可能判处的刑罚相联系的,都是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应与其将来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适应。
对于将来可能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3千元~2万元;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2万元~5万元;对于将来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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