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信访的概念——信访确实是可行的维权手段之一。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另外,《条例》中对信访的渠道、方式和管辖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条例中多次强调打通官民沟通渠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从《条例》中关于信访的定义来看,老百姓只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进行信访,并且信访通道大开绿灯,看似畅行无阻,简而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信访的确是一条可行的路,也就是说,在遭遇拆迁补偿纠纷时,在维权过程中进行有效信访是专业拆迁律师鼓励的。
2、了解背后的障碍——信访必须有效,不能滥用。
怎样的信访才是有效的呢?这就要从信访背后的条条框框来看。
其实信访活动看似简单直接,实际上却有许多限制甚至“雷区”。
首先来看看限制。根据《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越级上访,不得重复上访,并且,法律明确了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都应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信访并非具有普遍法律强制力的法律程序,排除受理处理程序繁多,期限长,处理环节不透明,多环节存在“踢皮球”余地之外,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也是其硬伤。
再来看看信访过程中的“雷区”。第一,信访过程中必须找准职责机关,盲目反映容易被拒,浪费争取拆迁补偿的黄金时间;第二,诉求必须合理有据,不能捏造、夸大事实,一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会让自己遭遇囹圄之困;第三,信访必须守秩序,走程序,逐级信访,不能越级,只有冷静理智地进行信访,才能有效地传达诉求,降低直接被拒、路被堵死的可能;第四,信访过程中应当索要书面告知、答复文件并妥善保管,这些书面材料在日后的复查、复议、诉讼过程中都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信访人仅仅与受访部门进行口头交流,那么日后很可能发生无凭无证、死无对证的尴尬场面。
因此,从专业拆迁律师的角度来说,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当事人,把信访当做一种辅助手段而非赖以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律师的指导下有节奏、有效率、按部就班地进行,才能发挥其在维权过程中的价值。
3、别放弃主战场——信访失败,还能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信访条例》中仅规定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可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并未对起诉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案件处理实践经验出发,对于信访答复意见不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并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其请求的。
也就是说,通过这一途径和方式,可以将无强制力的信访结果变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判决/裁定结果,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将路铺的更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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