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家暴离婚需要哪些确凿的证明材料
时间:2023-12-31 14:29:35 1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方家暴离婚需要哪些确凿的证明材料

对方家暴离婚需要的证据材料如下:

1.报警记录,报警行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听到或是见到家庭暴力的邻居做出的;

2.验伤报告,家暴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3.证人证言,知情的有愿意作证的邻居、居委会等调解组织的人员;

4.书证,男方写的悔过书等;

5.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照片、通话记录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家暴离婚谁抚养子女

家暴离婚孩子一般归未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确认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家暴离婚是否能增加分财产

可以,因为家暴而离婚的,可以请求让有过错方少分共同财产。因为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双方协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可以要求己方多分财产,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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