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标准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对该罪的处罚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立案标准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服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服100件以上;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单种或总共十件以上;
(三)警棍50根以上;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
(六)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超过1000元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2、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
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
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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