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19日电(记者孟昭丽)记者从福建省卫生厅获悉,福建将对2009年度约29.68万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实施补助项目,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据介绍,福建各级财政(含中央补助)按照人均400元标准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予以补助。正常产按照基本服务项目,实行限价管理(按地区经济水平,乡级限价800到900元,县级限价1100到1200元)。即在保证完成基本服务项目情况下,正常产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免费住院分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只需按照限价标准自付20%。
此外,在福建各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阴道手术产、剖宫产或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其可补偿费用人均减免400元后,剩余的还可纳入当地新农合给予补偿。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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