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九强制猥亵罪修改内容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二、法理简评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笔者就撰文建议建议:将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猥亵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发表于《人民检察》2011年第14期),修九实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也建议将刑法第236条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三、司法认定
1、“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如何定罪?猥亵是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因此所谓的“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并不属于强奸,而是强制猥亵,所以按照修九,那么上述行为应该定强制猥亵罪。
2、女性强奸男性如何定?如前所述,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尚需犯罪化,举轻以明重,强奸男性的行为更应该犯罪化,修九应该顺带将刑法第236条的“强奸妇女”修改为“强奸他人”。
既然没有修改,司法又不能等而不判,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在刑法未修改强奸罪的情况下,应作如下认定: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子,则只能定强制猥亵罪;如果被害人是男童的,则定猥亵儿童罪。
3、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其他恶劣情节,一般需要考虑是否多人、多次;是否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如轻微伤以上后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等。具体情况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