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焦
刑法修正案九:强制猥亵男性入罪,填补同性性侵法律空白
长期以来,男性被性侵,尤其是14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令人遗憾的法律空白。据2013年广东省疾控中心的一项监测报告显示,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性的2.2倍至2.3倍。
法律必须作出回应,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否则将造成打击不力。
此次刑法修改,试图填补这一空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强制猥亵妇女修改为强制猥亵他人,扩大了保护对象。
实践中性侵已满14周岁男性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危害性较大。根据草案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不仅包括异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包括同性间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
若这条修改通过,将填补我国刑法中男性同性性侵的法律空白。
草案同时加大了对猥亵他人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草案中有其他恶劣情节是指犯罪分子强制猥亵多人,甚至是长期、多次猥亵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或者身体伤害的情形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恶劣情节不包括强奸。草案只是有限的进步。
强奸与猥亵的法定刑期相差很大,前者最高可至死刑,后者一般不超过5年。
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对象之中,可以使男性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这样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使刑法规定更完整,对公民权保障更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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