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设立程序
时间:2024-01-05 15:22:42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包括符合法定人数、共同出资、制订公司章程等要求,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整个程序相对简单,但需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首先,股东人数需要符合法定人数,即两个以上50个以下。其次,股东需要共同出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此外,股东需要制订公司章程,并注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最后,股东需要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及登记发照。整个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但需注意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上,包括股东人数、出资额、公司章程等方面的要求。设立程序相对简单,但需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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