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什么叫知识产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质权,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权利,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质权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有负担的权利,权利虽然仍属于知识产权人,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知识产权质押风险的影响因素分为四种类型:资源类的、经营类的、利益类的和市场类。
1、资源类的:包含知识产权的质量、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即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三个方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源类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差异,二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差异。企业的知识产权质量越高、法律状况明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越低。
2、经营类的:包含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财务报表是否完备、从事的行业、高管人员的素质。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还款的直接来源——企业,其业务经营的状况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是否能够归还。
3、利益类的:包含共同利益、分配不公平。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而言,其目标是使融资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或是竞争力的最大提升,但是对于不同的运作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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