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对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未共同提交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书面申请,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其损害赔偿;
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提交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书面申请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哪些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这些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运营车辆的货物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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