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从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案件当天宣判。在离婚案件中法官当庭宣判的情况并不多见。如果离婚案件符合以下条件可能法官会选择当庭宣判:1、证据充分且确凿;2、案情不复杂,不牵涉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
择日宣判还需要开庭吗
择日宣判是否还需要开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在宣判过程中如有需要特别陈述或者特别提醒当事人的地方,需要开庭宣判;
2、案情简单明了的,有可能不开庭,直接发放判决书。
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规定规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延期的,承办法官需书面报告,院长签字才能延期。
人民法院选择定期宣告判决,应以法定的受理期为限。此外,法院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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