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准备的婚姻无效申请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9-07 10:57:56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所需准备的婚姻无效申请材料有哪些

所需准备的婚姻无效申请材料有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需要准备自己已有配偶的证明即结婚证及双方的身份证;以和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需要准备自己与他人血缘关系的证明、结婚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以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需要准备结婚证、自己的身份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起诉书怎么写

婚姻无效起诉书要写明如下内容:

1.写明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3.写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即婚姻无效的原因等情况。

4.列明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写明受诉的法院。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三、怎么起诉婚姻无效

起诉婚姻无效,应当收集婚姻无效的证据,在无效情形仍存在时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为原告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n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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