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据的搜集责任通常由提出诉求或论点的一方承担。
2.举证的含义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其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其反映出来的事实是否具有客观性,其证明过程是否合理且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以及控方针对辩方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反驳的过程。
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举证和质证工作,应由当事人负责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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