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将承租的经营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并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让费,是当前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但法律对转让费的合法性规定还不明确。这种转让费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而每一组成部分均有其相关的法律依据或合理性,以转让费为表现形式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其牟利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转让费的内容
经调查分析,转让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转让费的产生方式。转让费通常在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协议中约定,约定是否收取转让费以及转让费的数额。
(2)转让费的构成。转让费的构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货”转让,即转让人在转让租赁物时,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含经营权、经营设备、装修费用等)。另一种是仅转让租赁物的“无货”转让,这种转让的转让费仅能纯利,转让费均不涉及租金。
(3)转让费涉及的经营期限。转让费高低与第三人受让租赁物后的经营期限是密切相关的,经营期限越长,转让费越高。转让费的情形
从实践中看,承租人在向他们转让租货物时能够与他人达成支付转让费时协议发生了两种情形:一是与承租人本无关的因素。如因在租赁物周围修建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引起租赁物相对位置、周边环境的变化,致使租货物的地价增值,实际租金上涨。此时,承租人行使权限范围内的处分权将租赁物转租,按市场行情收取租金,就获得了一个差价,这实际就是转让费。二是由于承租人自身的经营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优势。如良好的商业信誉,固定的顾客来源、稳定的供货渠道、光明的经营前景等。不少转让协议中,承租人也是以此类条件要求受让人给付转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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