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我是一家机械厂的员工,在该厂工作了20多年。今年年初,机械厂把我们的车间承包给了王。王某注册为法人,并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在授予合同时,机械厂和王先生与我签订了协议,同意我的人事关系仍然属于机械厂,但当我在王先生的承包企业(原车间)工作时,工资和福利应由承包商支付,承包商应确保我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合同前的标准。最近,承办商对我的待遇大大降低。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知道是起诉承包商还是起诉承包商。我写信询问并期待收到您的来信
信函咨询的情况涉及在合同操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建立双方当事人。由于《基本法》的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本司法解释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所列当事人作了简化规定。根据本司法解释,尽管您与承包商存在工资和福利纠纷,但当您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您应将承包商和雇主列为被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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