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的起点是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本着保证被保释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和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并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如何交纳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为: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应该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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