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存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来说,其法定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时间。具体而言:
1、当事人若欲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其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应为三年;当然,若法律另行对该期限进行了特别规定,则应依从该规定执行。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该预见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有关诉讼时效的具体事项,法律另有详细规定的,则应依照该等规定处理。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有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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