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录音不违法。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一种合法的证据类型,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证明力会弱于医疗事故原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检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医疗事故鉴定录音是否违法
录音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1、录音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3、录音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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