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为人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若都希望成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然而,由于子女长久以来均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起居生活,且他们有着为孙辈或者外孙辈照顾的意愿和能力,那么此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便是成为子女亲生父母之前的优先决定因素。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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