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请求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此项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个自然日。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