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闲置土地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行政案件,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要求土地所有人退出土地排除障碍,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因争夺闲置土地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要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建房,以避免建房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变更宅基地登记。例如,在同一规划线路中,具有后盖的房屋的基础垫高于具有第一盖的房屋的地基垫,导致雨水和生活水流入相邻的房屋,或带有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通过、照明;因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者在不适当的地方修建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者擅自堵塞通道、切断自然水流等造成相邻房屋滴水等方面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地处理。对邻居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排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私自使用共有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一个宅基地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村民共同使用,享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的使用面积可以由共有人共享。对于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一方在建设房屋时,对方明知有异议的,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责令占用人继续使用房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经营后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在处理纠纷前应当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该部门同意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作出判决予以明确他们各自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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