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范围中对技术资料的范围业已明确规定后,在技术资料的交付部分,应当将关于交付技术资料的各方面事项加以规定。一般地,关于交付技术资料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期限,即许可方应当在该期限内向被许可方交付技术资料。二是要规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即规定以什么为标志来确定技术资料交付的实际日期。
??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有关的一个问题,是交付技术资料是否分批。在一次全部交付技术资料的场合;技术资料的交付的期限和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分别只有一个。但如果许可合同中规定技术资料是分批交付的,则就相应地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资料交付期限和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
??(二)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应当把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规定清楚。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可以是许可方境内的某个地点,也可以被许可方境内的某个地点。通常,技术资料的交付地点是与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相联系的。
??(三)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
??在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空运和邮寄两种。但是,如果一个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伴随着诸如机器设备等硬件的买卖,这些硬件的交货方式通常是海运、铁路运输和空运等。
??(四)国际贸易术语与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就确定交付技术资料的实际日期、地点和方式而言,诸如FOB、CW和CFR等贸易术语中有固定的含义。如果国际许可合同在规定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时采用了此类贸易术语,在当事人未作另行约定和条件下,就应当根据此类贸易术语中的关于交货的固定含义,来确定实际交付技术资料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五)技术资料的包装
??在技术资料的交付部分中,应当对技术资料的包装要求清楚地加以规定,以防止由于不适当的包装造成技术资料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毁损。
??(六)技术资料灭失、毁损或短缺的补救办法
??在技术资料的交付部分中,还应当对技术资料灭失、毁损或短缺,规定适当的补救办法.被许可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如发现技术资料有任何灭失、毁损或短缺,均得依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要求许可方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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