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水夫妻投靠落户办理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二、天水落户的办理条件
天水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在群众办理落户城镇手续时增设任何限制条件,对有意愿到我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包括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向居住、生活、工作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落户城镇,不受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和居住时限等条件的限制。对无固定住所或租赁房屋的,可申请落户到公共集体户。
三、天水落户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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