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新产品开发对策
时间:2023-05-31 17:37:06 4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重塑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新产品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制度不清,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只有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才能从自发的经营者转变为自觉的经营者,自觉地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建立风险规避机制,确保利润,保持公司可持续经营,真正做到微观自律。良好的微观基础是一国保险宏观监管的基础。没有微观自律或微观自律机制不完善,宏观监督的传导机制就会受阻。因此,解决新产品开发中深层次问题的关键之一是进行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等制度创新,重塑中国保险市场的微观基础,构建微观自律机制。(2)创新营销体系许多代理人为了追求业务发展,不合理地宣传和夸大投资回报率,误导消费者,从而导致对新产品和寿险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导致保险市场信用缺失和信用危机。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已成为共识。笔者认为,首先要形成和完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鼓励人们守信。否则,在一个存在严重缺陷的制度框架下,信用是脆弱的。

就代理人制度而言,寿险代理人和业务员可以在雇佣制度中定位。保险公司与业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绩效浮动工资组成。只有这样,销售人员才能树立起安全感、归属感和真正的职业精神,为维护良好的保险信誉打下基础,这是营销人员的短期行为。它还可以鼓励成功的营销人员建立自己的老板保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可以设立股份制代理公司,由营销人员自行控股、参与。这样,代理商和营销人员就能找到自己的归属感。同时,现行的营销管理体制,归根结底是内生于保险公司粗放经营,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规模。只要不彻底改变“以保费为英雄”的局面,代理人误导保险消费者的现象就不会得到根本遏制。因此,在应对代理人误导时,必须加大对保险公司责任追究力度。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新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不得教唆、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反诚信义务的活动。”“表见代理”,规定:“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超越代理权限的,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限,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保险代理人越权的责任,“这些新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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