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
时间:2023-05-31 17:37:03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作为新保险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新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从销售、售后、持续披露等方面规范保险公司的营销行为,旨在遏制误导性销售。据保监会寿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介绍,《办法》实施情况良好,对规范新产品信息披露、打击误导性销售、保护投保人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与2001年底出台的《新寿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该办法修订范围更大,涉及信息披露的界定、销售行为、信息披露材料管理、政策利益论证等方面,法律责任等方面。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要求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

据了解,《办法》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一是遏制误导性销售。要从销售、售后、持续披露等方面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完善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这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宣传和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具有重要作用。二是规范回访操作。《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并规定了分红型、投连型和万能型三类寿险新产品的回访要点。电话回访录音将长期保存。严格的客户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再次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购买意向,可在犹豫期内选择终止保险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利益。第三是明确保险公司的及时提醒义务。根据《办法》,以往万能险、投连险等投保人可选择更加灵活的保险产品,并特别规定,保单到期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风险保费等销售费用的,保险公司有义务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报告。《办法》首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应当包括投保人的确认栏,投保人应当抄录以下句子并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保险提示,以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在《办法》中要求客户复制风险警示说明的做法,引起了市场的一些质疑。方立解释说,要求申请人在《办法》中抄录相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对申请人进行风险警示,防止可能产生的误导性销售。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够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种利益,包括确定利益和无担保利益。风险警示句中的“保单利息不确定性”仅指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非保本利息部分,即分红产品的分红、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本利率的部分以及单位价值投资连结保险之投资帐户。投保人按照本办法复制风险警示声明,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明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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