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或双务合同。它不同于单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保管合同属于一种合同类型,既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保 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有 什 么 区 别 ?
根据《民法典》第 914 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委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委托人支付保管费的合同;而单务合同则是指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从法律关系来看,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和委托人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而单务合同中则存在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此外,《民法典》第 915 条规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具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而单务合同中则可能存在权利人违反约定导致保管物损失的情况。因此,保管合同与单务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合同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保管合同与单务合同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合同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民法典》第 914 条规定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和保管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第 915 条规定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以及单务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权利人违反约定导致保管物损失的情况。因此,在涉及保管合同和单务合同时,需要注意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以及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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