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到最后就是仓储合同。是小打小闹和大张旗鼓的关系。仓储合同相比于保管合同更具有专业性,规模性更大。所以立法上专门嘛将它从保管合同中抽调出来。可以将其视为保管合同的某种意义上的特殊法。因为仓储合同章节的最后一条规定就是第918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和保管合同的关系就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本质一样,只是规模上有所区别。因为规模的宏大导致需要额外的法条进行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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