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嫖娼记录上市公司能查到吗
值得我们明白认识到的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了卖淫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形成严重威胁,而且还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影响,从而触及法律红线,遭受相应惩处。
所以,如果某人存在任何形式的卖淫记录,那么这是一个可能会在单位检查时被发现的问题。
总的来看,各个单位或许会采取如下几种途径来获取有关员工个人隐私信息的资料:第一,借助于内部信息系统。
许多企事业单位都会设立自有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用来整合员工档案、出勤状况以及薪酬福利等相对敏感的信息。
尽管这些信息通常会得到妥善保管和严密控制,但是在特定情境之下,单位仍有权使用该系统,对员工的具体情况做详细了解,尤其是涉及到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或者犯罪纪录等方面的内容;其次,单位往往会与当地公安机关寻求合作关系。
当涉及到招聘新员工或者涉及某种风险评估时,公安机关有可能对此类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以弄清楚其有无过往的犯罪记录或者其它负面信息。
在此情況下,便需要慎重考虑单位的知情权及其合规性的问题;最后,来自网络和媒体的公开资讯,也可能牵扯进员工的卖淫记录。
如果某个员工在互联网上留下了不妥当的言论或者行径,相关信息很可能会暴露无遗,从而被单位所关注和审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嫖娼的转账记录可以说成按摩吗
转账记录在法律实践中可充当嫖娼相关案件的证据之一,然而这种证据仅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这主要是由于转账过程仅仅能够证实有关方存在进行嫖娼活动的意图,并无法直接证明实际发生的嫖娼行为。
反之,网络聊天记录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环。
而所谓视听资料,特指具备证据性质的音频、视频以及存储于计算机内的各类数据等,它们均具有相对牢固且稳定的特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视听资料”均被纳入到合法证据的范围之内。
尽管如此,任何形式的视听资料都必须经过专业审查后,方可被判定为有效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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