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必要赡养公婆。
首先,一般情况下,子女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但法律鼓励这一行为,如:丧偶的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具有继承权。
其次,法律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含以下内容: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儿媳妇没有必要赡养公婆。
能否强制要求儿媳妇赡养公婆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是不合法行为。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收养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因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当公婆一方死亡的,儿子继承了财产后死亡,因所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得到财产后是否有赡养在世公婆一方的义务,法律上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妇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儿媳自愿履行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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