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如果外国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入境手续后,利用非法的手段来实行非法入境后也是属于违法我国法律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会破坏出入境的规定,同时也不利于出入境的统计,如果非法入境的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过于严重,不仅会扣除罚金,同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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