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首先,被告人必须曾在案发期间成功制止了他人行凶作恶的重大犯罪行为;其次,若其能够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自己在狱内或狱外所了解到的有关重大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经相关部门证实之后,也可获得减刑机会;再者,如果被告人具备出色的发明创造天赋或者在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与突破,同样可以视为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此外,如果被告人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能够舍己为人,勇敢地挺身而出救助他人生命安全,这也是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最后,如果被告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的表现,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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