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布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03-06 20:01:48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政府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通告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通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知照性公文。它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包括某些法定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被授权的国务院部门如海关总署、新华通讯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宜制发公告。公告的特点公开性宣布对象:公告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我国政府曾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中国科学院院士名单,一方面确立他们在我国科学界学术带头人地位,一方面尽力为他们争取在国际科学界的地位。这样的公告肯定会在世界科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有关部门还曾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公布中国名酒和中国优质白酒的品牌、商标和生产企业,以便消费者认清名牌。告知性内容的新闻性,所谓新闻,就是对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事实的报道。公告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新闻的特点。传播方式:通过大众新闻媒介公告的发布形式也有新闻性特征,它一般不用红头文件的方式传播,而是通过新闻媒介公开传播。庄重性使用范围级别高,公告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如税务局、海关、铁路局、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内容特别重大公告的内容必须是能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事项,或者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一、处罚通告怎么写

处罚通告范文

XXXX部门员工XXX,于XX年X月X日在上班时间内玩电脑游戏,违反公司纪律规定。 公司在多次纪律要求中,一直强调上班纪律、服装要求,但该员工一直无视公司规定,自身纪律散漫。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公司的上班纪律规定,经部门领导研究决定,现暂对XXXX部门员工XXX的违纪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警告。希望全体同事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公司将给予从重处理!

行政人事部

X年X月X日

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开垦土地的通告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青海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漠化,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须严禁任何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凡本省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活动。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停止批准一切开垦土地的项目。

三、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耕作条件差的山旱地、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以及高海拔地区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草原、土地、水利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查处各种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原有植被破坏或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进行治理。

五、对一切违法开垦土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土地、草原、水利、林业等行政机关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六、各级监察机关应认真查处一切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行为。对违法批准开垦土地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处理。

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证流动商贩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05年争创全国首批文明城市指示精神,在我区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将开展对无证流动商贩进行整治行动。具体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证商贩在城区主次干道摆摊设点;

二、原有存在摆摊设点行为的,不管是白天或是夜间,即日起自行纠正;

三、对于从事无证摆摊设点的,城管执法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四、无证商贩要服从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对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原《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夜市管理的通知》(厦同政[2004]141号)即日起作废。

为了全力创造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请您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与,自觉地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为我区的创建文明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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