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证据:情感是否和谐是关键
时间:2023-07-04 18:55:43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情感不和起诉离婚所需的证据如下:

1、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言;

2、夫妻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证据及有关人员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通过隐瞒情况骗取婚姻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者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夫妻一方有不忠或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的证据。

夫妻情感不和分居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拥有的股份结婚后的投资,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转让股份的行为应当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和且已经分居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其享有绝对处分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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