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欲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其与村民所签署的交易合约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形中,城市居民购买的农村房屋则有可能被判定为有效:
首先,倘若购买者的家庭成员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尽管购买者本人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具备购买房屋所在地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且购买过程中该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房、并在居住在此处,且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对此表示默许的话,那么这份房屋交易协议应当被认可为合法有效;
其次,如果购买者在购买房屋前事先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完成了房产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手续,并成功领取到了合法的权属证明书,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交易协议亦应当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再者,若购买者在购房之后成功将自己的户籍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区,进而请求加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从原本的城市居民身份转变为本村居民,那么这样的交易协议同样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
最后,如果在出售房屋之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由于政府征收而转化为了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卖方也因此转变为城市居民,那么此时宅基地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因此这笔交易协议也应当被判定为合法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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