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文化旅游发展中心官方微博@天风海涛鼓浪屿25日发布关于某导游在鼓浪屿威胁游客的查处情况通报称,经厦门市鼓浪屿管委会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现基本事实已查清:11月21日上午,导游方某、徐某受厦门集游美旅行社委派,带领散拼团的游客前往厦门市部分景点游览。双方因在厦门某商店购物时引发纠纷,在鼓浪屿游览时再次发生争执,其中一名导游用言语威胁游客。
一、厦门导游威胁游客,切记旅行社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在跟团旅游时,旅游社存在下列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
1、未与旅游者协商征得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旅游者在指定商店消费,或者强制旅游者消费的;
2、未给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及产品,经旅游者要求后仍不提供的;
3、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发现与旅游社发布的信息严重不符、存在虚假的;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的。
在跟团旅游中遭遇上述情况时,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消费行为,第2条和第3条的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而在旅游者与旅游社发生纠纷时,协商无果的,可以通过下述途径解决:
1、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根据与旅游社签订的合同或者达成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旅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社依法赔偿。
二、遭遇旅游纠纷的维权途径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三、出门旅游消费陷阱防范
1、注意选择旅行社出游前要注意相关信息,做好功课,选择资质全、信誉好、投诉少的旅行社,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和小广告的宣传。
2、注意莫被低价团所诱惑要理智对待旅行社宣传,综合考虑出行距离、行程天数、交通工具、旅游景点、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切莫将价格作为唯一因素考虑,贪图便宜,被低价团所忽悠,导致旅游过程中折财,添堵。
3、注意谨慎签订合同详细看好旅行社提供的合同、行程等,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自费项目、旅游景点等要详细了解、问清楚。出发前,要查看入住酒店、就餐饭店、旅游景点等信息,行程中要对比是否一致。
4、注意合理购物对旅行中的土特产品店等要保持清醒头脑,清楚自己真正需要什么,不要被导游的游说迷惑,购买一些不十分需要,质量没有保证的商品,特别是购买玉器、珠宝等贵重商品时更要慎重。
5、保留证据依法维权要了解地接社的名称,观察导游是否有资质,被强制消费时,要通过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资料等形式,留取证据。权益受损时避免在外与导游或当地商家发生冲突,要及时向当地旅游局、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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