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如何委托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因此,是否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原则上应由业主决定。但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保证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规定了建设项目的强制监督范围。对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必须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工程监理。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进行监理。发包人与项目监理人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作为项目监理人在监理合同中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依据。业主与监理的关系实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建筑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应当将委托监理人的姓名、资质等级、监理人、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建设工程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理人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发包人报告,要求设计人改正;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人应遵守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不得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
项目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理的项目不进行检验或者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通常既与承包人未按要求施工有关,也与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监理人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工程监理与承包人串通,为承包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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