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银行卡信息属于信用卡信息罪,指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或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根据该罪行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或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都可能被认定为该罪行的罪犯。
盗窃银行卡信息属于信用卡信息罪,指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或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窃 取 、 收 买 他 人 信 用 卡 信 息 致 使 国 家 利 益 受 损 构 成 什 么 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妨害信用卡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并且致使国家利益受损。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安全。
3. 主体方面:本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数字特别规定: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将受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追究。行为人可能面临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
盗窃银行卡信息属于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该罪名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数字特别规定。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妨害信用卡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并且致使国家利益受损;主体方面要求本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数字特别规定要求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盗窃银行卡信息会受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追究,行为人可能面临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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