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承认又可以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审判上的承认,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表示同意,一旦承认即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承认的主体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等。审判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法院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根据,因其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对法庭不存在任何拘束力。
当事人诉讼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而又广泛的诉讼权利,而且在行使诉讼权利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
,原告有起诉的权利,并且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全部承认、部分承认、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各种证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开展辩论,阐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传唤证人、进行鉴定和勘验的权利;经过法庭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都有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用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如果认为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时,都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诉讼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时,按照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都有提出最后意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双方当事人都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裁判发生效力后,享有权利胜诉的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如果认为确有错误,都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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