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的建筑工程行业中,前期材料等一系列资金投入是较大的,如果一方单方面毁约损失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尤其是对选择带资垫造的承包人而言,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更是毁灭性的,严重时可以直接让承包人破产倒闭。为了弥补损失,承包人必然会尽全力向发包人追偿损失,但要是不清楚发包人该赔偿哪些费用,就可能会出现少索赔、漏索赔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的费用
1、违约金。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后,一般能在同时要求赔偿其它实际损失,除非实际损失远远超过违约金的,可主张赔偿超过部分的实际损失。
2、承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承包方已完成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3、人员怠工费。发包人毁约,导致承包人停工的,需要赔偿相应的管理人员工资,工人工资等人工费用。
4、设备闲置费。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建筑工程设备闲置的相关费用。
5、送到施工现场材料或已签订材料供货合同的实际损失费、因对供货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如果是由承包人提供工程材料,那么发包人违约时,需要赔偿这些相应的损失。
6、其它承包人实际需要支出费用。如清场费、人员遣送费、机械设备转移费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因承包人方面原因导致发包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只需支付承包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工程款,其余费用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还需要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时,需要赔偿的费用往往非常多,也非常细碎复杂,倘若经验不足的,往往会少索赔或漏索赔,建议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更为妥当。况且一旦发包人单方违约的,往往都打算能拖就拖,能少赔偿就少赔偿,面对这种情况时,可以果断让律师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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