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设立制宪机构、提出草案、通过草案即可发布,并且要有全体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投票才能通过。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
一、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什么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
1.为制宪机构的设立;
2.宪法草案的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1.人民主权。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政秩序。宪政秩序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宪政秩序是一种民主政治秩序,是民主存在的一种基本形式。它不仅是宪法、宪政的价值追求,而且是现代政治法律社会的基础。尽管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宪政秩序并不一定相同,但其建立和发展却存在着共同的规律。宪政秩序构成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宪政实体、宪法规范、宪法至上权威等三个要素。
3.社会发展。宪法对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4.社会正义。社会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的核心是分配制度。
三、宪法的制定权是属于谁
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n(一)修改宪法;\n(二)监督宪法的实施;\n(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n(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n\n(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n(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n(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n(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n(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n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n(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n(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n(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n(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n(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n(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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