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无权扣留法院查封的车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人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人民法院对扣留查封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一、造成查封车的原因如下:
1、车辆处于分期付款阶段,但是由于车主拖欠银行款贷没有还清,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催款,车管所根据法院下发的调令,禁止车子验审等业务,此时车子属于查封车;
2、车子已经是全款买下,但是由于车主欠债,将车子做了抵押,债权人可以将车子申请保全查封,进一步等待法院判处车子最终归属权;
3、犯罪赃车即车主利用车子进行了一系列犯罪活动或车子是犯罪嫌疑人用赃款购买所得,警方为了追回车辆,而停止车子的一系列注册变更活动。
二、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如下: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停车场扣押和查封车辆有什么区别
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扣留,一般是对个人的到期收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具体区别是:
一、适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
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
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封存或扣押)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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