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该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若其并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这并不构成在交强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得以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定情形。
因此,对于涉及此种情况的车祸事件,身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仍需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考虑到该机动车所投保的其他类型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赔付义务则必须根据该类商业保单的相关约定来决定。
在存在保险合同明确注明若是因机动车未完成年度检验而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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