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时间:2023-05-03 10:10:30 4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一)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二)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

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三)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

一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

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四)二者对应债务是否具有连续性

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

一般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保证有哪些特点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多长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在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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