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流程怎么走
其实医疗损害鉴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
(二)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方案时鉴定人实施鉴定的步骤和方法,鉴定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医疗资料,制定符合个案的鉴定步骤与方法;
(三)召开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法官、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听证会的过程及结果是医疗损害鉴定最为重要的,鉴定人会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我律所有专业的主任医师代理出席此过程,避免患方因对医学知识的匮乏造成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支持。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是对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和判断。
(五)鉴定的记录和符复核。
看似一个简单的过程,当中要求患者不仅懂医而且懂法,对于其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医学依据,这对患者而言难上加难。
二、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改革的建议
(一)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提出重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并不是否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只是出于司法实践中两种机制的矛盾及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为复杂化,而提倡在保持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的、单一的、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下,对重建后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进行改革。
(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可以避免医方和患方因诉讼请求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力
另外,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保证了医疗纠纷中鉴定资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可以不用考虑选择哪一方从事鉴定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司法鉴定的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进行鉴定,无疑增加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这种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利益不平衡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单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打破了双方的利益不平衡,解决了与之相关的一些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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