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用专章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独资企业的转让制度的设置则相当简略,只在该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就表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规范必须寻求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持。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它的适用范围是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般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的形式为两种,一是全部转让,原投资人退出企业,由新的投资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性质和名称不改变,仅仅只是由新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整体(包括全部资产和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部分)接收;另一种是部分转让,是原投资人仅将企业营业部分转让出去,自己并不退出企业,此种情形将出现多个投资人,从而导致企业类型的根本改变。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综合研判我国企业投资权益流转制度和债法制度,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及营业权进行流转时应当遵循下列有关规则:
首先,应当遵循“整体处分”的原则。
其次,应当受到民法典债的保全制度的制约。
第三,独资企业本身及其合法受让人对原投资人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清算机制中应遵循无限责任中的“有限性”原则。
最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司法清算不得混同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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