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建设工程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未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竣工的;
(3)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
(4)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施工单位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修复。2。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工程合同价款;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规定,代表施工单位对承包人进行施工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全文6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