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房产欠下的物业费谁埋单?
时间:2023-06-10 11:38:07 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温州网讯坊间号称浙江第一贪的余小唐,将贪污过来的房产转移至黄丽君名下,涉案房产后来被省高院没收。那么,没收前产生的物业费,该由谁埋单?日前,鹿城法院一审判处没收前的实际业主黄丽君一次性支付物业服务费16.7万元。

1994年,时任国有企业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余小唐提议,出资组建诚达公司。公司成立后,诚达公司将注册资本金全部抽逃。随后,黄丽君出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从1997年开始,余小唐通过种种途径,逐渐掌控了诚达公司。

2001年间,余小唐与黄丽君发生矛盾。经多次谈判后,黄丽君以持有的股份退出作为条件,从余小唐的手中换来价值4000多万元的物业等资产。其中,包括信合大厦近4160平方米房产。2007年8月,省高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余小唐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黄丽君也难逃法网,一年后因职务侵占罪获刑10年。

刚进监狱不久,黄丽君(第一被告)、余小唐(第二被告)两人又被温州国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诉称,2000年,他们与诚达公司签订信合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时身为业主之一的黄丽君,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001年至2008年期间,黄丽君名下的4160余平方米房产累计拖欠了47.1万余元物业费。

黄丽君辩称,涉案房产当时由诚达公司投资的酒店在使用,双方曾口头约定免收物业服务费,原告也一直没有催收。另外,涉案房产已被依法追缴,原告主张的部分债权早过了诉讼时效。而余小唐则称,此事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鹿城法院一审认为,2001年8月至2007年8月,由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被转移登记在黄丽君名下,并受其支配,因此其为该期间的实际业主,应当支付在此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而房产没收后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则应由负责管理涉案房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付。此外,由于部分房产未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再加上物业公司的部分诉讼主张已经超过时效,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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