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赃物与主动承认罪责并非绝对关系。
缴回赃物作为犯罪事件发生之后所产生的积极行为,虽然可以显示出涉案人员对自身过错具有一定程度的反思以及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愿,然而,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全面承认犯罪事实以及接受法律对于其罪名的指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谓的“认罪”,实际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方自愿且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任何异议。
而退还赃物仅仅是众多情节中的一环,不能仅凭此一点就断言其是否已经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