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有两种形式。具体如下:
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终止。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几种情况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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