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热能损失补偿费、热损失费用或基本供暖费用的收取情况。这种费用在北方集中供暖城市中较为普遍,但在一些地方可能不存在。收取的费用通常为取暖费总额的10%至30%。不同地区的具体收取标准会有所不同。这些费用主要用于保障供暖公司的正常运行。
这指的是热能损失补偿费、热损失费用或基本供暖费用。一般在北方的集中供暖城市才会有,少数地方没有。大概收取取暖费总额的10-30%。也有不收取的城市。这个具体看当地的规定。基础热费是为了保障供暖公司正常稳定运行而收取的费用。
停 暖 交 多 少 取 暖 费 ?
根据我国《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热供用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采暖费。如果用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催缴: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通知用户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采暖费。
2. 限制供气:供热企业可以限制用户用气量,直至用户交纳采暖费。
3. 终止供热:供热企业可以终止向用户供热,直至用户交纳采暖费。
4. 追缴欠费:供热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缴用户欠缴的采暖费。
如果用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企业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户也应当按时交纳采暖费,以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
北方集中供暖城市的取暖费用包括热能损失补偿费、热损失费用或基本供暖费用,一般收取取暖费总额的10-30%。基础热费是为了保障供暖公司正常稳定运行而收取的费用。根据我国《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镇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热供用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采暖费。如果用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催缴、限制供气、终止供热、追缴欠费。同时,用户也应当按时交纳采暖费,以免影响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利于保障供热单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确规定: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如热力站、供热管线等的建设费用、日常维修费用等,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缴纳补偿此部分费用的基本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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